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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意见

  (二)问责主体

  1、问责决定机关包括市委、市政府和县(市)区、开发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

  2、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三、正确把握问责情形

  (一)关于问责情形的把握:

  1、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决策严重失误是指制定、发布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或命令,或者在决定事关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及投资行为时,违法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工作失职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的行为,包括未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未尽职尽责的行为、执行不力的行为、擅离职守的行为、逾越职权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等。

  3、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管理、监督不力是指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公共事务管理职责过程中有失职行为,造成管理、监督不到位。

  4、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行政活动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等。

  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置失当是指党政领导干部缺乏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执政能力,没有采取或者不正确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国家工作人员录用有关规定,导致违法录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包括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的原则、条件、推荐、考察、酝酿、讨论、任职等规定和纪律。

  7、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应予问责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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