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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意见

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意见
(襄办发〔2010〕26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意见》(鄂办发[2009]58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领导水平,形成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氛围,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意义

  《暂行规定》和《意见》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基本依据。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和《意见》,依法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利于改进干部管理方式,深化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促使领导干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事业心、责任心、使命感,强化广大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排除影响和制约事业发展的各种障碍,促使领导干部真抓实干、破解难题、激发活力,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把推进跨越式发展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问责对象和问责主体

  (一)问责对象

  1、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2、县(市)区、开发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3、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4、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导致问责情形的决定或者实施导致问责情形的行为的,追究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责任,同时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各自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职责分别问责。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作出导致问责情形的决定或者实施导致问责情形的行为的,由正职承担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独立决策导致问责情形发生或者实施导致问责情形的行为的,由决策者或者实施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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