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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10〕15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积极组织有关企业,选择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散事故风险,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财政厅、省安监局、人民银行江苏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企〔2006〕10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不含砖瓦、矿泉水)、建筑施工(包括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施工和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含水上)、化工、冶金、剧毒品使用、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其中,未设置仓储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和纯票据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除外。
  二、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
  风险抵押金根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国统字〔2003〕17号)执行。
  四、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共同核定下达,其中:
  矿山、化工、冶金、烟花爆竹批发、船舶修造与拆解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并下达《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建筑、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施工和水利工程企业由市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分别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并下达《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并下达《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县)、区的,实际经营地市(县)、区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应当要求企业提供存储风险抵押金的相关信息。
  (三)企业应在接到《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后30日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由省级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确定的建设银行无锡分行开设的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四)企业按规定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其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五、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的费用支出;
  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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