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本人的市民卡借给他人冒名住院或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市民卡住院或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
(三)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冒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保中心按医疗服务协议管理要求责令其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人保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居民医保规定,使参保人员不能及时享受医保待遇的;
(二)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居民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居民继续滞留住院的;
(三)未按规定查验身份证明和市民卡导致他人冒名住院的;
(四)经核实无病历记载或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或确属过度用药、诊疗的;
(五)采取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伪造证明或凭据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居民医保规定,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不足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退休(职)人员应积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困难的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的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医保期间,其待遇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实行“免责期”的,其“免责期”内仍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为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对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可通过以下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方式加以解决:
对参加居民医保的学生少儿,建立学生少儿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人保局会同市卫生、财政部门和市社保中心另行制定。市社保中心负责学生少儿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其他参保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需要,参加经市人保局备案的商业性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是指在门诊进行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丙型肝炎、精神病、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以及器官移植抗排异的药物治疗。具体诊断要点、用药范围和办理相关确认手续的办法,由人保局会同卫生部门和市社保中心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