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苏价电传〔2010〕29号)
各市物价局,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苏销售分公司、扬子石化公司、金陵石化公司: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3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我省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提高到8230元;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提高到7475元,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供专项用户汽、柴油实行最高供应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铁道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820元和708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提高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提高,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倒扣每吨300元的基础上,再倒扣运杂费,运杂费标准为30公里(含)以内20元/吨;30公里以上每吨公里0.67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车用天然气与90号汽油的价格按照不低于0.75:1的比价关系,各地可自行调整车用天然气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