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治措施
种植业:
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在农作物生产上的应用,提倡和普及施用生物农药。用3-5年的时间,加大对农民的科技知识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药水平。
养殖业:
1、搬迁:在禁养区和限养区内,将超过载畜量的标准较低、规模较小、污染物排量较大的养殖场整体搬迁至其他区域。
2、关闭: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在2010年底前不能达到达标排放的要在2011年6月底前予以关闭。
3、停产整顿:限养区内现有的养殖场加大治污力度,必须达到标准排放,在2011年6月底前达不到达标排放的要进行停产整顿。
4、严格审批: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养殖场必须经环保、畜牧部门审核批准。
(三)责任分工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的种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按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和相关养殖场(户)的搬迁、关闭、拆除、清理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污染治理标准。
2、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种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协调,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治理进展情况。
3、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种养殖业污染治理规划,督办落实养殖业污染治理和其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四、政策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途径宣传以提高社会各界对整治种养殖业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和保护“汉江母亲河”的自觉性。
(二)落实治理资金。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谁出资”原则,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合理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对积极响应政府治理号召,按照规划治理要求主动治理或消除污染,治污资金有困难的,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以促进和推动整治工作开展。各地沼气建设项目要向禁养区和限养区倾斜,对建沼气池的个人出资部分由政府再给予一定补贴。各地要将区域内种养殖污染治理资金纳入2011年财政预算。
(三)加强技术服务。积极探索寻求种养殖业污染治理的新技术、新方法,加强指导,提供信息,为种养殖业从业人员提供技术可靠、节约资源、节省投入,能够达标的治理模式,引导养殖户科学发展、科学治理,避免投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