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实施意见
(襄樊政办发〔201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0]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完善征地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深刻认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重要意义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在征地补偿安置中的错误和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手段,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提供法律救助的渠道之一;是预防和化解征地补偿安置中的争议,调解社会矛盾,减少上访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解决征地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要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宣传舆论工具,向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宣传,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学会用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顺利实施
(一)完善征地程序,规范征地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区)和各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告知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的机关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