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供地节奏,规范供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征收方案经批准后,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完成供地。要积极推行建设用地预申请制度,批次用地经批准后,城乡规划部门出具初步的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先行整体挂牌出让,缩短具体项目的供地时间。工业用地地价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地价款,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出让收益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出让最低价标准。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强化对投资强度和奖励条件的约定,细化追究违约责任的规定。对非生产性企业和总投资规模市区主城区低于3000万元、各县(市)城区低于1000万元的一般工业加工项目不再单独供地,一律进入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经营。除生产安全和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不得批准建造单层厂房。
三、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一)实行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新增建设用地供地、新开工项目用地台账,对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定期评价分析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每季度向当地政府、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一次,每半年向社会公开一次。
(二)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执行情况纳入新开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畴,市区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规划、国土、发改、城管等部门实行联合验收。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三)建立建设用地检查制度。从2011年起,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采取分级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单个建设项目用地在200亩以上和市区中心城区内的用地,由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日常检查。各县(市)和襄阳区200亩以下的用地由所在地政府牵头组织日常检查,市国土、发改、规划、监察等部门联合进行抽查。
(四)强化违法违规用地问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用地单位名录,加大查处和问责力度。对违法用地企业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必须先依法处罚、追责到位后再予补办。对不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以及闲置荒芜土地的企业,除按约定追究企业违约责任外,禁止企业在纠正问题前参加市域内新的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对违法违规出让、出租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银监局,纳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违约用地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流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对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