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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2010年10月13日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0年8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部署要求,经对市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石家庄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5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的决定 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二)石家庄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4月1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的决定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5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的决定 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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