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2010年10月14日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0年8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部署要求,经对市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对以下部分法规进行修改:
一、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
石家庄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标题修改为:《
石家庄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2、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3、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4、将第五条第一款中“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郊区和开发区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修改为:“城市市区和县城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5、将第九条修改为:“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删除《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和第
二十八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