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六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涂改、出租、出借同意备案意见书;
(三)超出或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不按规定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六)设立分支机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按章程办理。
第十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后,剩余财产应在街道办和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其所在区域的同类型社会组织。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依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条块职责清晰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一体化网络系统。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定期交流社区社会组织情况,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提高登记、备案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1.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略)
2.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略)
3.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撤回备案表(略)
4.社区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略)
5.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略)
6.社区社会团体同意备案意见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