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尚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10名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一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抄送社区社会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
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完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应当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同意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社区社会组织应在同意备案意见书到期之日的15日前到区民政部门申请换发同意备案意见书;逾期不换发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到区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到区民政部门申请注销备案,并上缴同意备案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