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
(三)依法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
(二)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三)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15名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但行(事)业规定有最低限额的除外;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表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
(二)以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为户名的银行存款证明;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章程草案及章程核准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文件。
第八条 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可向业务指导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提出评估意见,有关意见作为审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