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民〔2010〕1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办〔2008〕66号)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深府办〔2010〕19号),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深化社区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办〔2008〕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并在街道或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的,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或互益性的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登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且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从事经营性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须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性服务。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备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