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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五、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仓储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消防部门的许可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至申请之日前半年内国家法定检验机构签发的酒类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卫生检疫合格报告(进口酒)(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相关酒类经销授权书或合同、协议(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酒类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酒类生产许可证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酒类批发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本办法设定。

  六、申请表格

  《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管理局大楼2楼223室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审批--申请人领取《酒类批发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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