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0〕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府办〔2009〕100号),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承担的酒类市场管理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管局。为使酒类批发行政许可的实施更科学合理,增强可操作性,保证流通酒类质量和消费安全,我局组织对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贸工法字〔2005〕1号)发布实施的《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
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二)有相关酒类的经销权;
(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第
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