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开展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洪卫疾控字〔2010〕39号)
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我市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开展艾滋病检测实验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根据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定于2010年10月-11月开展对全市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医疗机构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艾滋病检测技术情况;
2、取得艾滋病抗体筛查实验室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艾滋病抗体筛查技术的情况;
3、实验室设施设备和人员资质情况;
4、实验室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5、艾滋病抗体检测实验室的监管情况。
二、检查对象
1、未取得艾滋病抗体检测实验室资质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
2、已取得艾滋病抗体检测实验室资质的医疗机构
3、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市艾滋病抗体检测确认实验室。
三、检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艾滋病防治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消毒管理办法》、《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江西省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检查方式和方法
1、各县区卫生局组织开展自查。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已有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日常工作中是否符合验收技术和条件要求进行自查,对辖区内未取得或已被取消艾滋病检测资格擅自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的单位和法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