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八)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协助单位及时报告卫生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九)协助所在单位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样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十)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时,具有以下权利:
(一)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依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有接受食品安全法律和其他相关知识培训的权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支持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接受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章 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和考核机构,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和考核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应当包括与该食品生产经营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安全管理体系、专业知识和日常管理技能等。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必须遵守培训纪律,不得缺课,凭全勤的培训记录,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考核机构组织的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考核。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加强考勤管理,培训结束后,应即时出具培训记录,同时将培训人员名单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考核机构负责审查考生的申请材料,统计和公布考核结果,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及时公布考核时间、地点等事项。对考核合格的统一发放《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并将电子数据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