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0〕1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为消费者营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内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经符合要求的培训考核机构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和范围,应当配备一名以上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鼓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通过培训考核合格担任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二章 设置要求、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配备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后方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的各项许可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