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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4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16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广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广州市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广州市防治珠江广州河段水域饮食业污染管理规定》、《广州市牲畜检疫规定》、《广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和《广州市家禽检疫条例》。本决定自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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