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119号)
各市安监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省管非煤矿山企业:
为落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强化矿山企业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等有关规定,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强化矿山企业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 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本规定所称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矿井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山的领导,是指从事矿山建设企业或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三条 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作业,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四条 带班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