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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全监管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安全监管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青安监[2010]156号 2010年10月18日)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省黄金集团青岛黄金有限公司:
  现将省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望严格执行。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见国家总局网站)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 119号文件是对第34号令的细化和补充,各区市局要将学习贯彻上述规章、文件的要求迅速传达到有关单位,并研究制定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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