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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10〕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下简称《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作用和战略意义。现将我市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由市经济信息委(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的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协调处理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整合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或工作机制。

  二、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清理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除国家和市政府规定以外的收费项目。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社会中介机构收费,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充分发挥市政府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增加资金投入。逐步增加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小企业发展激励机制、服务体系、技术创新、信息化、信用担保、创业培训、小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基地和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等方面。整合我市各类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源,市级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应对中小企业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使用总额不低于资金总规模的50%。

  四、加大政府采购倾斜力度。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要求,报价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在采购普通货物、工程和服务时,严禁采购单位人为提高采购准入条件,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竞争。利用政府采购信用为中标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积极培育中小企业成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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