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4月23日由乌鲁木齐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2010年4月2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出租人是指房屋产权所有者。

  第四条 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对房屋租赁实行动态管理。

  房屋租赁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法协助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