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委对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复审,提出意见并分批次直接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企业在申报系统上填报信息有误或变更不及时而造成财政拨付退回的项目资金,财政将在年终结算时统一进行核对并重新拨付。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委和市科工贸信委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三十三条 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应按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市财政委和市科工贸信委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三)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五)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六)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七)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市财政委将追回其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市科工贸信委将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并通报市企业诚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