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按照《申报须知》要求进行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因自身原因造成项目资金申报不成功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请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应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如实填报注册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申报系统进行资质注册后,应向承办单位提交下述材料进行查验审核:
(一)法人证书;
(二)组织机构证书;
(三)税务登记证书;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申报资格由市科工贸信委通过申报系统进行公示,申请单位根据公示的内容通过申报系统申报市场开拓资金项目。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申报资格审核公示后,发生注册信息变更,应及时向承办单位提出申请进行修改,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将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拨付申请采取网上和书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规定的受理时限内对已实施的项目在申报系统上申请项目资金拨付,并到指定地点提交拨付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二)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八章 审批程序与要求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受理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的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汇总整理报市科工贸信委审核。
第二十八条 市科工贸信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委,并将项目审核结果在市科工贸信委网站上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