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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修订)


  (一)在深圳市有关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符合经营范围;

  (二)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三)通过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四)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五)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三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五章 支持内容

  第十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第十五条 市科工贸信委商市财政委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和调整本年度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支持比例和支持额度。

  第十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一)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二)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六章 资金使用的标准

  第十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年度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和该项目的最高限额。对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但不超过该项目的最高限额。

  第十八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第七章 申请程序与要求

  第二十条 财政部下达年度资金使用额度后,市科工贸信委商市财政委后共同发布本年度《申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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