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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修订)

  第六条 市科工贸信委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提出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第三章 承办单位与职责

  第七条 承办单位受市财政委和市科工贸信委的共同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一)负责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二)负责对企业资质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的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三)负责协助市财政委和市科工贸信委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四)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五)接受市财政委和市科工贸信委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完成市财政委和市科工贸信委交办的市场开拓资金其他工作。

  第八条 承办单位工作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承办单位应参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并接受市财政委和市科工贸信委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十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二)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无重大违规行为;

  (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四)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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