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财科〔2010〕1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和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工贸信委)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单位,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共同确定承办单位,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共同组织、指导和监督承办单位市场开拓资金具体承办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委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抽查项目资金审核的有关资料,拨付市场开拓资金,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