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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2010)

  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职权

  第六条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制度的制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三)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四)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五)承包费、租金、利息、土地补偿费等集体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七)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债权债务情况;

  (八)建设项目的预算和决算;

  (九)上级拨付和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十)主要负责人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的,应当由县(市、区)以上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代管机构执行委托代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及代管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单位及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计算机存储数据及相关文件和资料,核实被审计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等。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进行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时封存有关资料,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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