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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暨推荐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暨推荐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的通知
(沪教委体〔2010〕59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突出内涵发展”的要求,落实《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年)》及《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切实推进本市学校艺术教育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2010年)》中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创建市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100所”的工作目标,经研究,决定在2007年第一轮评选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十一五”期间第二轮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申报评选工作。同时,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开展创建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活动的通知》(教体艺厅〔2010〕6号)精神,开展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本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

  二、评选条件

  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办学质量高;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艺术教育有特色,成绩显著;同时,学校一般应是区县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

  三、评选标准

  1.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以《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暂行标准》(见附件1)为依据。

  2. 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要求符合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的基本条件,同时要求:坚持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相结合,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纳入艺术教育的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中。因地制宜,开发当地艺术教育资源,充分依托当地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艺术演出院团、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等艺术资源,形成推进合力。面向全体学生开展课外艺术活动,学生的参与面达到100%。

  四、评选名额

  每区县可推荐2所学校参评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推荐1所学校参评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参评本轮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的学校可同时申报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已获命名的第一轮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也可单独申报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市教委将在市级评审的基础上,原则上推荐15所学校至教育部参加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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