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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八、各银行应依据《办法》制定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并于2010年11月12日前以正式公文报送我分行。
  九、为保障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请各银行分行(或总行)确定此项工作的业务联系人(1人,专职负责与我分行的业务联系工作及所辖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及开销户资料报送专人(2人,专职负责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等书面资料的报送),并于2010年10月29日前,将相关人员信息(银行名称、部门名称、姓名、职务、办公电话、传真、手机)书面报送我分行支付结算处(812室)。
  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各银行的业务联系人与我分行支付结算处联系。联系人:苏铭,联系电话:58845543,传真:58845769。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249号)(略)
  2.境外机构开户申请书填写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二:
  境外机构开户申请书填写说明

  1、存款人名称
  “存款人名称”栏内应填写境外机构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并与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全称一致。存款人名称为中文的,应填写简体中文全称;存款人名称为英文的,应填写大写英文字母。
  2、电话
  “电话”栏内应填写境外机构的联系电话,可为境内、境外的联系电话,并加注电话区号。
  3、地址
  “地址”栏内应填写境外机构的联系地址,可为境内、境内的联系地址,并使用简体中文或大写英文填写。
  4、邮编
  “邮编”栏内应填写境外机构在境内联系地址的邮政编码(6位数字),如境外机构的联系地址为境外的,则无需填写。
  5、存款人类别
  “存款人类别”栏内应填写“境外机构”,不得填写其他内容。
  6、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栏”栏内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特殊机构赋码。
  7、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信息
  “姓名”栏内应填写境外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姓名的中文或英文全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为其他文字的,应翻译为中文或英文。姓名为中文的,应填写简体中文全称;姓名为英文的,应填写大写英文字母。
  “证件种类”栏内应填写境外机构开户时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种类。
  “证件号码”栏内应填写境外机构开户时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编号。
  8、行业分类
  “行业分类”中各字母代表的行业种类如下: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E: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信息传输、 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业;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教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T:其他行业。
  9、注册资金
  境外机构有注册资金的,需填写注册资金币种及金额;境外机构无注册资金的,无需填写注册资金。
  10、地区代码
  “地区代码”栏应依据《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2659-2000),填写境外机构注册国别或地区的代码。《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的简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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