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法[2010]9号)要求,市政府对本级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开发区及市属部门2009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彻底清理,经2010年9月26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399件,应予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6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25件。
本公告宣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继续执行。
本公告宣布应予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部分的内容实施部门应停止执行,相关单位应按照《
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51号)的要求,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修订完毕并公布实施,逾期予以废止。
本公告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应立即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县(市)、区政府,垂直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应当在十月三十一日前由本级政府、本单位自行公告,并报市法制办公室备案。
各行政机关应自觉接受群众对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并为查阅规范性文件提供方便。为推进和谐石家庄建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市政府欢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投诉执行无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或个人,举报电话:86687553。
附: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应予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附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市政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