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一、“采矿权申请人”、“矿山名称”要与申请资料中相应的名称一致,并加盖采矿权申请人公章。
二、“变更内容及原因”为申请人提交的变更前后的名称、矿种、矿区范围、方式,须变更的原因变更后的矿区范围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的拐点坐标。
三、“实地核查单位意见”涉及变更矿区范围的,由原实地测量单位,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并加盖公章。同时,需附上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意见应写明:1.申请人提交的矿区范围坐标是本单位实地测量提供,实测的拐点已经做了现场标记。
2.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项目,其申请范围是否在探矿权范围内。
四、“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意见”由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明确核查意见内容应包括:矿权无重叠设置,变更内容属客观历史原因造成或其违法行为已查处完毕。
如矿区范围跨两个或多个县级辖区,需由所跨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填写核查意见及加盖公章。
五、“矿区所在地设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意见”由矿区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明确核查意见内容应包括:矿权无重叠设置,变更内容属客观历史原因造成或其违法行为已查处完毕。
附表2:
采矿权变更登记核查表
采矿权申请人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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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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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变更采矿权人或矿山名称 □变更开采矿种 □变更矿区范围 □变更开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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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内
容
及
原
因
| (可另附页,须加盖测量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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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单位意见
| 实地测量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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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所在地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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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所在地
设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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