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气母站销售价格由省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
加气站销售价格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
(八)全省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作价原则、办法由省发改委制定。
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加气站等相关价格的管理权限和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由省发改委另行制定。
(九)城市管网代输价格。同一城市存在多家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如明确只能由其中一家负责与上游承接并转供给其他的经营企业,其转供(过网)费用即为城市管网代输价格。城市管网代输价格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十)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天然气城市销售价格等,均须报省发改委备案。
二、计价原则和规定
(一)天然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补偿企业合理成本,企业合理盈利,反映市场供求,考虑用户承受能力,与其他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保证天然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用户就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天然气城市到户销售价格计算公式:
城市到户销售价格=省内城市门站价格+城市管网配气价格,有城市管网代输价格的另加。
(四)加气站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与当地90号汽油零售价格不低于0.75:1的比价关系确定。
(五)建立天然气城市到户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天然气城市到户销售价格可以相应调整。
(六)制定和调整省内管道短输价格、省内城市门站价格、城市各类用户销售价格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天然气计价单位为立方米。
三、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
(一)价格成本监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每两年一次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价格成本的定期监审。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按要求向价格成本监审机构提供客观、真实、完整的成本资料。
(二)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省内管道短输价格、城市管网配气价格及直供用户销售价格,应进行定价成本监审。当年已进行定期监审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调定价前成本监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