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10]1954号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规范全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用户和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在我省的推广、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川气东送和西气东输二线供我省的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分类和管理权限
(一)省门站价格。省门站价格是指中石化、中石油在长输管道和省内短输管道交接点供我省的天然气价格(含管道运输价格)。省门站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供需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省内城市门站价格。省内城市门站价格是指在省内短输管道和城市管网交接点供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天然气价格(含管道运输价格)。省内城市门站价格由省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
(三)省内管道短输价格。省内管道短输价格是指从长输管道交接点到各城市管网交接点之间的管道运输价格。省内管道短输价格由省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
(四)城市管网配气价格。城市管网配气价格是指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利用城市管网为用户配送天然气的价格。城市管网配气价格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
县级市(含县,下同)城市管网配气价格,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五)天然气城市到户销售价格。天然气城市到户销售价格由省内城市门站价格和城市管网配气价格组成。天然气城市销售价格实行分类计价,但要简化气价分类。
天然气城市销售价格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其中居民生活用气实行政府定价。
县级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六)直供用户销售价格。直供用户销售价格是指未经城市管网直接供用户的价格,由省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指导价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七)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分加气母站和加气站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