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运用组织处理手段。对查实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及时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四阶段:阶段性总结(12月下旬至2011年元月底)
认真总结开展严厉整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加强对典型案件的综合分析,总结教训,探索规律,健全制度,形成具有国土资源系统特色的防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问题的长效机制。2010年底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整治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三、政策界限
根据《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中组发[2010]15号)文件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谋取职务的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财物的行为,属于行贿行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的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而索取、非法收受或者变相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在自查自纠阶段,能够在10月底前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动说明情况,向上级纪委党风廉政室或组织部干部监督部门主动上缴财物的,视情节轻重适当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之后,对经查实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一律先予停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一律无效。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在领导班子等重要岗位担任领导职务,其任职安排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厅党组决定成立“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听取整治工作汇报,确定核查重点,研究处理意见。
厅工作协调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李建功 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康有全 厅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厅长
岳盛林 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组长
成 员:高 博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