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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六、明晰产权,建立良性运行管理机制

  各县区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一步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我市农村饮水工程是以国家投资为主、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辅兴建的,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管理权。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运行和经营管理中涉及的资产管理、经营权委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用、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协调有关部门、供水单位、用水户等各方的关系。

  各县区要本着“先建机制、再建工程”的原则,由县区水利部门主动商编制部门逐步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站,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管机构,县区财政给予专项经费,以乡镇水利站为依托,以乡镇项目村为单元,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管,同时建立完善监管制度。管理站成立“农村供水工程公司”,对供水工程进行日常维护、水费征收,并建立抄表队、维修队、巡查队,实行24小时值班,为用水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实行政府监督、企业运作、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要大力推行“产权明晰、市场运作、竞争承包、股份经营、协会监督、确保供水”的管理模式,通过股份制改革、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放活经营权,调动工程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权的拍卖、承包、租赁、转让,须经县级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向用水户公告,做到公开、透明、合理。拍卖、承包、租赁、转让所得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或个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形成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

  七、合理确定水价,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核定要以保证工程良性运营为目的,按照“运行成本+大修费用+折旧费+微利”的原则,充分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科学测算。规模较大的供水工程要推广水价听证制度。跨村兴建的集中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合理核定。单村兴建使用的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由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核定。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明白卡”、上“明白墙”,坚持做到水量、水质、水价“三公开”。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用水户的监督。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更新改造、职工工资等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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