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10〕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蚌埠市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国家九部委《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配建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旧住宅区、危房改造、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新建住宅项目”)中,将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条件之一,由土地竞得人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和套型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所建房屋由市政府约定价格回购。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套数、布局和套型等标准的制定及回购协议的签订、回购房屋等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