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企[2010]94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信委: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根据今年的实际情况,2010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不另行编制和下达。各设区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0月12日前联合报送2010年度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2010年10月25日前,补报2011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逾期不报的,将不给予关闭小企业资金补助。
二、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关闭小企业的年度工作任务和重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并于每年3月30日前,按要求联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报送下一个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批复我省关闭小企业名单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将及时下达到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收到批复名单后一个月之内,按要求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本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