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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三、强化措施
  (四)加大资金支持。各县(市)区要从财政收入中划拨出一定资金,或因地制宜用优质固定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用于弥补农村信用社历年亏损挂账和化解不良贷款,同时组织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置换过程进行监督,逐步达到组建市级商业银行的要求。
  (五)实施税收优惠。各县(市)区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对农村信用社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将地方政府留存的40%部分返还,激励农村信用社创收,逐步将农村信用社培养成为对地方经济贡献能力突出的重点企业。
  (六)引导社会入股。各县(市)区要积极协调辖区内经营效益较好的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向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壮大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参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
  (七)兑现国家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16号),我市农村信用社在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中获得奖励,各县(市)区要按照要求筹措资金,落实资金匹配,尽快兑现奖励政策,提高县域金融机构投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
  (八)扩大资金规模。各县(市)区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农村信用社扩大资金规模:引导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在农村信用社设立账户;将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存放农村信用社;引导和协调地方龙头企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将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代收代付业务安排在农村信用社办理。
  (九)清收不良贷款。各县(市)区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通过发布清收贷款通告,督促欠款及担保人员履行还款和担保义务;协助农村信用社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台帐, 对有还款能力却拒不偿还债务的恶意拖欠贷款的人员,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有效手段加快清收。
  (十)加快化解乡村两级贷款。各县(市)区要积极向上申请专项资金,或在认真盘点县域有效资产的基础上以有效资产置换,化解乡村集体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增强支农实力。
  (十一)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各县(市)区要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开展“信用工程”创建活动,与农村信用社携手开展“信用村”、“信用户”评定工作,从而在农村形成“恪守信用、争当信用户,争创信用村”的良好风气,切实改善城乡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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