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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费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按相关规定异地购买安居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免征契税。

  (五)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鼓励社会各方面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一)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玉树地震灾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一)受灾严重地区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二)对受灾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减免收费和基金

  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过程中,对灾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一律免收属于中央和省级收入的各类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在地震灾区建设安居房、廉租住房和原址重建住房及加固住房中防灾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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