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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费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费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0〕1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四日

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七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青政〔2010〕39号)精神,为支持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现就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费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一)对受灾地区因地震造成严重损失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二)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5年内免征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

  (四)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3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五)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受灾地区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一)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80平方米保基本的安居房(以下简称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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