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金征缴。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台帐。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当地参保单位登记,参保人员信息变动与日常管理工作 ,每月30日前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送工伤保险人员信息变动表,工伤保险月末参保人员明细表及工伤保险本月申报明细表。
(六)待遇支付。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计划,并上报市医保经办机构。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向各县(市)拨付基金,由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发放。
(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全市辖区内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受伤职工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各县(市、区)所辖区域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伤人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调查取证及工伤认定,认定程序和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八)转院审批程序。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抢救除外)应当在本单位就近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因伤、病程度和医疗条件限制等情况需转院治疗的,经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同意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治疗手续。转往统筹地区外治疗的,同时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告。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人保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经办队伍建设,各县(市、区)人保局和经办机构均要配备1-2名工伤保险专职工作人员。
(二)要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各级人保、财政、建设、工信委、安监等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伤保险的扩面工作。个别没有启动工伤保险的县(市)要抓紧启动,把应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三)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要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程序,完善操作办法。市人保部门要与各县人保部门签订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责任状,兑现奖罚,并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县(市)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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