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奖励资金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作为测算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每年地方报送数据及当年奖励资金规模等情况,确定当年生猪调出大县后,按奖励因素及各自所占权重计算,将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县。
第九条 为增加产业抵御市场风险、维护消费安全,对大型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含专业合作社)实施整合生猪产业链,引导产销有效衔接的项目予以扶持。此项目由中央财政统一实施,不包括下达至县级财政的奖励资金。
第十条 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途如下: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
(二)生猪生产方面的支出,包括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生猪防疫服务费用及保险保费补助支出,采用先进养殖技术等。
(三)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等支出。
(四)支持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自建基地、帮助合同养殖场(户、合作社)发展生猪生产,建设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改善加工流通条件等项目的支出。
(五)规范无害化处理支出
(六)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及生猪产业化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部每年印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每年年初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本省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及相关企业,县级财政按规定用途及时将资金分配下达,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