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建[2010]28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各直管县财政局: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促进国内生猪生产、消费良性发展,财政部近期对2007年制定的《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并予印发(财建[2010]498号)。由此我们相应修订完善了《
江西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西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498号)等有关文件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第六条 对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可纳入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