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重新明确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10〕117号)
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3〕169号)、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执行〈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价费字〔1994〕129号)、
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卫政法发〔2010〕21号)、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及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8〕14号)有关文件规定,为保证我市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预防食品中毒等事件,经研究,现就你中心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附后。
二、从业人员体检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三、你中心应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南宁市科园东五路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物价窗口),实行亮证收费及收费公示,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
单位:元
一般从业人员体检
|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
内涵
| 除外
内容
| 计价
单位
| 价格
| 说明
|
110500001-a
| 体检费
| 心、肝、脾、肺、肾及皮肤的一般检查
| 影像、化验及特殊检查
| 次
| 5
| 不另收挂号费及诊查费
|
250501025
| 沙门菌、志贺菌培养及鉴定
|
|
| 项
| 35
| 全自动培养仪加收10元
|
250305007
|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
|
|
| 项
| 5
| ①干化学法收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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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00002
| 静脉注射
| 包括静脉
采血
|
| 次
| 2.7
|
|
210101001
| 普通透视
| 胸
|
| 次
| 3
|
|
250403001
| 甲型肝炎抗体测定
(Anti-HAV)
| 包括IgG、IgM
|
| 项
| 13
| 每项测定计费一次;化学发光法收25元
|
250403017
| 戊型肝炎抗体测定
(Anti-HEV)
| 包括IgG、IgM
|
| 项
| 23
| 每项测定计费一次,①荧光探针法收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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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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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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