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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基地认定和任务申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基地认定和任务申报工作的通知
(甘农牧科〔2010〕243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牧(农业、农林)局、财政局,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基地认定和任务申报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充实阳光工程领导小组

  2010年,我省阳光工程将继续深入推动培训内容和就业方向的调整,紧密围绕农业和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特色非农产业和农民创业开展培训工作,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重点在农机使用和维修、沼气建设和后续服务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从业人员(机防手)、乡村旅游服务员、村镇建筑工匠、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畜禽繁殖员、农村经纪人(农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农产品加工、设施蔬菜生产工、苹果生产工和中药材栽培工等13个岗位和农民创业方面开展培训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阳光工程新的培训内容,调整和充实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将畜牧兽医、农机、农村能源、村镇建设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纳入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逐级上报上一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二、重新认定阳光工程培训基地

  各市(州)、县(市、区)要在抓紧时间调整和充实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基础上,根据今年13个岗位和农民创业阳光工程培训工作的需要和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分布情况,重新开展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切实把有志于从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熟悉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培训、了解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和农村社会管理并具备相关培训条件的农广校、农机校、职业院校和其他相关成人培训机构纳入到阳光工程培训体系。

  (一)培训基地认定条件

  根据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办法,结合阳光工程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的培训内容,重新认定的培训基地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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