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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河北保险业“保险信誉工程”实施意见

  (3)严格落实理赔服务自律公约。

  3、保监局:

  (1)加大对理赔投诉案件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假赔、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违法违规问题。

  (2)研究出台《理赔服务标准指引》,开展车险理赔服务指标评价,督促公司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二)有效治理销售误导行为

  组织牵头: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

  协助参与: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保险中介监管处、法制处。

  具体实施:保险公司各分公司。

  1、保险公司:

  (1)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管理,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时,对免责条款做出提示和明确说明。

  (2)加强销售人员资格管理,提高销售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水平。

  (3)全面贯彻《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落实《投保提示制度》,严格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加强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规范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和宣传材料,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不与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4)严格落实客户回访制度,对一年期以上寿险新单做到犹豫期内100%回访,回访内容有针对性,重点解决保单信息真实性问题,提高保险售后服务水平和业务品质,并保留相关回访记录。

  (5)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考核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有效控制各级分支机构和人员经营管理活动,综合防范和治理销售误导行为。

  2、保监局:

  (1)加大对销售误导行为特别是银行保险渠道销售误导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查实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厉处罚,并向社会公众披露。

  (2)强化保险公司和高管人员管控职责,对销售误导问题突出的公司,依法追究保险公司和高管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对分支机构设立予以限制,在分类监管中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

  组织牵头: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

  协助参与: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人身保险监管处、法制处。

  具体实施: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各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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