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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告
(陕政发〔2010〕40号)


  国务院决定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时期开展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查清2000年以来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人口统计信息支持。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要求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09〕46号)精神,现通告如下:

  一、第六次人口普查对象为普查标准时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自然人以及在我省行政区域外但户籍在陕西的公民,不包括在陕西省境内短期停留的外省、港澳台及境外人员。

  二、第六次人口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2010年11月1日前进行普查准备工作,2010年6月至8月开展户口整顿工作,2010年9月至10月开展人口清查摸底工作,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开展普查入户登记、复查和质量验收工作,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开展数据处理工作,2011年4月起陆续发布人口普查数据资料。

  四、第六次人口普查登记实行以户为单位、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自然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必须登记相应信息。

  五、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将佩戴陕西省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制作并加盖当地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印章的普查员证,完成人口普查入户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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